{"text":[[{"start":7.49,"text":"近期,中国人民银行面向社会征求对《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2026年版的“意见稿”距离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已经过去27年,期间,中国很多种类利率已经完全市场化,2015年实现了最后的存款利率市场化,目前只有非金融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存贷款利率尚存在一些央行指导。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研究对存贷款利率做一点学理上的思考。"}],[{"start":38.53,"text":"一、急需对存贷款利率(利息管理)做出具体规定"}],[{"start":43.15,"text":"目前,现有法律对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十分模糊,如2024年《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指出“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提出“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指出“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第五十五条(利率机制)提出“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商业银行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急需做出相对完善的规定。"}],[{"start":100.88,"text":"二、人民币个人和单位存贷款是利率(利息)管理重点"}],[{"start":106.25,"text":"依据央行现有各种统计,如央行“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具体包括了“住户存款”、“非金融企业存款”、“机关团体存款”、“财政性存款”、“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2016《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贷款统计分类及编码》都没有明确将存款(贷款)只分为“个人存款(贷款)”和“单位存款(贷款)”,范围更广。相反,1997年《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2000年《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分别制订了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相关规定。2003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提出“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003年《商业银行法》二十九条和三十条也提出了“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区别。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53条和54条分别提出“个人存款业务”和“单位存款业务”。目前,中国金融机构之间的存贷款利率,金融市场相关利率也已经市场化。因此,应该进一步缩小存款贷款口径,需要完善个人和单位“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start":183.97,"text":"三、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应该有“对等”原则"}],[{"start":188.69,"text":"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个人存款和单位存款权力地位存在一些差别是合理的。《储蓄管理条例》指出,个人储蓄“存款自由、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2003年《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也坚持了这一原则。对财政性存款专营的限制等。可见,现有法律对单位和个人存款都无差别规定。"}],[{"start":249.41,"text":"目前,继续对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一些内容区别对待与计算机网络时代与时俱进。一是个人活期存款和单位活期存款计息不同。个人活期存款体现流动性,目前的计息“按结息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2005年9月21日之前按照年结息)。单位活期存款也体现流动性,是资金成本,因此(含协定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对具体的个人和具体的单位来说,活期存款差异较大,个人活期存款持有都较少,单位活期存款量大。但是,总体看如2026年5月,住户活期存款是非金融企业活期存款的1.76倍。因此,在互联网和计算机云计算普及情况下统一单位活期存款和个人活期存款计息方式,按日计算活期存款利息是可行的。即使考虑单位活期存款是单位资金成本,但是毕竟也是按季结息。"}],[{"start":314.73,"text":"二是个人定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规定。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对单位定期存款和个人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都有相对灵活性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契约精神,另外一方面也体现了金融的“人民性”。现有规定“个人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给个人定期存款相对较多的流动性安排。提前支取“均按支取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笔者认为在经济下行和低利率时期,建议给单位定期存款更多灵活性是可取的选择。"}],[{"start":358.37,"text":"三、存款和贷款平等原则"}],[{"start":361.64,"text":"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存款人和借款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商业银行法》第五条明确:商业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现实中存款人权利更强、法律特殊倾斜保护;借款人义务更多、约束更严。现有规定对存款人单方面改变契约和借款人单方面改变契约的处理原则,一是有利于保护遵守契约方利益。如对提前还款,“第十六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但对存款提前支取,“全部提前支取的和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理论上,存款人提前取款,也可按照实际存款期间的利率水平计算利息,而非活期存款利息。二是存款和贷款提前支取(提前还款)区别对待。定期存款者违背契约精神提前取款,导致银行流动性错配,银行损失机会成本,因此银行只提供其惩罚性的最低利率。借款者在“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本着“利随本清”原则,只承担实际借款期间利息。理论上,借款人提前还贷款,银行减少了信用风险,但银行损失是资金错配。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缩短,相应的利率水平应该降低,但是因为违背契约精神,银行依然坚持了原来的利率水平。如果存款和贷款对等,存款提前支取应该按照原来合同利率水平,折算为日利率计息。"}],[{"start":472.14,"text":"四、存款、贷款利率因为基准利率不断调整,难以明确"}],[{"start":477.76,"text":"现有规定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商业原则自主确定存、贷款利率。如何确定存贷款利率,因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形成方式仍然处在不断改革完善过程中,因此很难通过法律固定下来。由于基准利率形成方式难以长期固定,因此相关终端存款、贷款利率形成通过“自律组织”也难以形成。如各种贷款利率都是含糊说明,“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及以下,不含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协商确定”、“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协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按商业原则协商确定”。但是,如何管理利息却可以长期明确,因此制订“人民币个人和单位存贷款利息管理规定”是可行的,也与中国利率市场化原则一致。"}],[{"start":537.4399999999999,"text":"五、存款利率成本和贷款利率成本的改革"}],[{"start":541.3499999999999,"text":"现有法律都明确“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其中,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贷款成本应在贷款合同或其他债权凭证中载明。”其实,存款对银行也有成本,如银行的运营成本等,只不过按照现有的会计原则,存款成本归结到贷款成本,由借款者承担了。银行综合成本=资金成本+运营成本+风险成本+税费+合理利润。当然,一些存款成本,如小额账户管理、短信通知、定期提前支取按照活期都由存款者承担了。鉴于中国不断降低融资成本考虑,应该适度考虑将相关存款成本转移到存款利息,而不是由贷款利息承担。"}],[{"start":596.6499999999999,"text":"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start":599.8899999999999,"text":"本文编辑徐瑾 Jin.Xu@FTChinese.com "}]],"url":"https://audio.ftcn.net.cn/album/a_1784678244_5817.mp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