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xt":[[{"start":7.49,"text":"时代处在巨变中,人类数千年来引以为傲的创作主体性正在发生根本性动摇,人类语言文化的多样性也将迎来挑战。除了这种担忧之外,我和朋友还在微观上剖析了一个切身的问题。在 AI 时代,如何重新定义“抄袭”的边界?技术不仅降低了所谓洗稿的成本,更模糊了原创与剽窃的界限。因为我本科学的是法律,我朋友还特意问我是否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然而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明文规定还很少。"}],[{"start":41.620000000000005,"text":"我们的讨论最终聚焦于作者的困境,也就是说,在人类的指令下,AI 辅助生成的文本是否具有纯粹的独创性?AI 的深度参与,对版权归属究竟有何实质影响?"}],[{"start":55.220000000000006,"text":"鉴于法律是对已发生的社会经验的归纳,应对颠覆性技术时,常显滞后。我们去分析涉及AI与著作权一些典型案例,会发现司法实践反复印证的一个原则是,AI 时代版权的划分,最终仍取决于人类对生成文本的实质控制力与意图预期。"}],[{"start":74.44,"text":"同时,坚守版权法人本主义的原则,在法理上捍卫了人类的创作尊严,但在现实商业社会中,这一坚守正引发一场巨大的商业悖论。当大量具有极高工业和商业价值的 AI 独立生成物,可能沦为所有人可免费复制的“公有领域”财产时,研发大模型的巨额资本投入将面临无法确权的制度黑洞。那么制度创新也应该成为人们思考的一个方向,于是学者们想到了“邻接权”。"}],[{"start":104.67999999999999,"text":"AI 时代,版权归属的探索与司法实践"}],[{"start":108.58,"text":"《著作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且版权保护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智力成果。这意味着,无论AI吐出来的句子多么惊艳,大模型本身在法律上无法成为作品的“作者”或“共同作者”。然而在 AI 协同创作的背景下,当语言大模型能够完美模拟甚至超越人类的遣词造句时,如何界定“表达”中究竟蕴含了多少人类的独创性贡献与支配性意志,正成为传统版权确权机制面临的最大挑战。"}],[{"start":142.53,"text":"通常来说,如果人类使用AI辅助写作,人类构思了复杂的核心情节、人物关系,给AI输入了极高精细度的多轮提示词,并对AI输出的初稿进行了大规模的删减、揉碎、人工润色重写,注入了不可替代的个性化表达,那么这段文字在法律上依然被视为人类的智力成果,人类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反之,如果人类只是输入了一个宽泛的概念(例如“写一篇关于外星人入侵深圳的小说”),其余所有情节走向、遣词造句均由AI一键生成。人类在其中缺乏预见性,只扮演了“一键复制”的角色,那么该文本在法律层面将被归为公共领域资产,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复制、改编,而输入提示词的那个人无法主张独创性保护。"}],[{"start":188.84,"text":"然而,在实际司法审判中,北京、上海、杭州等地有关AI作品版权的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极大的“举证难题”。当一个作者状告别人抄袭他的AI辅助小说时,他必须向法庭展示证明自己实质性投入的证据链。包括可能长达几十页的提示词迭代记录、大纲演变史、人机对话记录以及后期人工修改的多版本底稿。如果没有这些所谓的“创作留痕”,一旦进入个案裁判,作者很难自证清白。这种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极大地动摇了传统出版业的版权安全基石。"}],[{"start":226.68,"text":"我们不妨通过几起涉及 AI 生成内容的侵权诉讼,来剖析成功维权与败诉的底层逻辑。在文字作品引来诉讼洪流之前,图像领域的司法实践已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参照。一起典型的成功维权案例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AI 文生图第一案”。"}],[{"start":247.35000000000002,"text":"2023年,原告利用开源软件 Stable Diffusion 生成涉案图片,随后被告未经许可将其作为文章插图发布。原告之所以能最终胜诉,核心在于他提供了教科书级的“创作留痕”证据。在法庭上,原告亲自演示了从最初的提示词、负面提示词,到多轮参数调整及画面迭代的完整构思全过程。法院审理认为,这种复杂的连续调试与筛选,充分体现了人类创作者的个性化审美选择与智力投入。因此,涉案图片被认定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智力成果”与“独创性”要件,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行为构成侵权。"}],[{"start":289.23,"text":"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维权失败的案例,即苏州中院2025年4月裁定生效的“幻之翼透明艺术椅”案,该案被称为“国内认定 AI 文生图不构成作品、不侵权的第一案”。原告利用 Midjourney 软件输入多组提示词生成了一组设计图,并在社交平台公开发布。被告在寻求合作未果后,参考了原告公开的提示词,使用类似 AI 工具生成了近似设计并投入实物生产销售。原告随即状告其抄袭。然而,在一二审中,原告均无法提供能够还原完整构思大纲、参数演变史或关键“垫图”来源的原始记录。由于大模型生成内容具有高度的随机性,原告甚至承认自己无法用同样的提示词复现该图片。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著作权保护请求。这一裁判告诉人们,用户仅凭简单提示词触发大模型自动生成的内容,无法证明人类在其中付出了足够的、可验证的实质性智力投入。"}],[{"start":351.17,"text":"在文字与影视剧本领域,最具标杆意义的最新判例当属2026年5月宣判的全国首例“AI短剧侵权刑事案”。该案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直击文字及视听类 AI 辅助创作的版权确权核心。案件中,原告利用 AI 工具辅助创作并制作了系列短剧,却遭两名被告通过录屏软件盗录,并打包在二手平台低价售卖牟利。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并未因其使用了 AI 技术而简单否定其版权主张,而是聚焦于原告的“实质性智力投入”。原告提交了详尽的后台创作留痕证据,包括原创初始剧本、投喂给 AI 的特定人设与特有名词设定、连续的人机对话调整逻辑,以及人工重度润色的多版本底稿。法院据此认定,这些短剧体现了人类创作者的“强引导”与个性化构思,属于受保护的作品。由于两名被告人未经许可传播的侵权短剧数量高达1700余部,远超刑事立案标准,法院最终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追究了二人的刑事责任。这一判决确立了明确的司法红线。唯有包含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的 AI 生成内容,才可获得法律的庇护。"}],[{"start":428.34000000000003,"text":"与这种“重度留痕”形成极端对比的,则是2025年底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上海首例“AI提示词”著作权侵权案。该案从反面印证了纯技术性、参数化投入在版权法上的尴尬处境。原告公司耗费大量人力研究出多组能生成极具艺术美感画作的精细提示词,随后发现被告一字不差地复制了这些提示词,并跑出了风格高度相似的画作。原告据此状告被告侵犯其“提示词”作为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然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判法理指出,简单罗列、堆砌关键词的 AI 提示词本质上是人机交互的指令集合,属于“创作构思”的范畴,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表达”。这一判例释放出清晰的信号,即便你摸索出千百页近乎完美的提示词,如果他人直接调用并生成了类似的小说或插画,你很难单凭“提示词被抄袭”打赢版权官司。创作者必须证明,最终的文本或成品本身,包含了自身后续大量的、不可被算法随机性稀释的人工独立表达。"}],[{"start":500.93000000000006,"text":"纵观从“文生图”到“AI短剧”的司法前沿实践,版权法始终是“人本主义”的护盾,而非算法红利的分配器。这些鲜活的判例,不仅为正在爆发的“隐性抄袭”和涉及AI的侵权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更给身处技术变革洪流中的创作者们带来深刻的启示。"}],[{"start":521.1800000000001,"text":"超越“人本”,增设AI邻接权的制度构想"}],[{"start":525.19,"text":"尽管上述判决都已经生效,但关于 AI 与著作权的终极争论才刚刚开始。现行法律坚守著作权法“非人类不可为作者”的人本主义传统,正引发一场巨大的商业悖论。大量高商业价值、由AI直接生成的智力成果,将因缺乏人类独创性而被迫进入“公有领域”,这意味着研发大模型的巨额投资与开发者的版权红利将无法获得成文法的保护。面对这一困境,学界与业界正分裂为两大阵营。有人激进地断言,AI 终将彻底颠覆并重构现有的版权体系;也有人务实地坚守,无论技术如何演进,法律最终捍卫的仍是人类作为责任与权利终极主体的底线。"}],[{"start":570.12,"text":"版权法自诞生以来,其边界就随着技术发明而不断拓宽。当年电影、唱片和广播问世时,录音师、广播电台和影视制片人由于不直接参与词曲的“独创性表达”,同样无法获得传统的作者身份。但法律最终通过创设“邻接权”,保护了这些传播者和制作者的资金与劳动。"}],[{"start":592.68,"text":"通俗地来说,“邻接”的意思就是“紧挨着”。它不是真正的作者版权,而是跟版权紧挨着的一种特殊权利。我们可以用周杰伦和唱片公司的关系,来打个最直观的比方。比如,周杰伦写了一首新歌,词曲是他费尽心血写出来的。这时候,周杰伦享有著作权。因为他是这个作品的“造物主”。但是,光有词曲不行,要把歌录出来。唱片公司砸了几百万,租了高级录音棚,请了顶级调音师,最后录制成了一盘高清母带。唱片公司没有写歌,他们不算“作者”,但他们付出了巨大的资金和技术劳动。为了保护唱片公司的钱不白花,法律就给他们一种专门的权利,叫“邻接权”。如果有人盗版这盘磁带,唱片公司就可以凭“邻接权”去告他。除了唱片公司,电视台、广播电台、话剧演员享有的也是“邻接权”。演员没有写剧本,但他把剧本演活了、传播出去了,他的表演也受到“邻接权”的保护。"}],[{"start":659.63,"text":"面对AI时代作者主体确权与资本焦虑的双重撕裂,国内以吴汉东教授为代表的诸多知识产权学者纷纷提出,应当跳出传统的作者迷思,在著作权法框架下为 AI 生成内容创设一种新型的“邻接权”。也就是说,无须纠结 AI 到底是不是“作者”,而应建立一种全新的技术制作者与投资者专有权。"}],[{"start":684.02,"text":"在技术和法律层面上,最早解决“非人类创作者利益保护”的是英国,英国可谓这一领域的立法先驱。英国早在《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简称CDPA 1988)中,就前瞻性地创造了“计算机生成作品(Computer-Generated Works)”这一制度。它的本质就是确立“邻接权”。英国法律规定,在没有人类创作者的情况下,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的作品,其“作者”指定为“为创作作品作出必要安排的人”( CDPA 1988第 9 条第 3 款:In the case of a literary, dramatic, musical or artistic work which is computer-generated, the author shall be taken to be the person by whom the arrangements necessary for the creation of the work are undertaken.)英国虽然用了“版权(Copyright)”的名义,但在具体操作中把这个权利阉割了,也就是取消了署名权等“著作人格权”,并将保护期缩短为 50 年。这种“没有人格权、保护期短、保护投资”的特征,在法理上就是标准的“邻接权”模式。"}],[{"start":752.62,"text":"所以,增设AI“邻接权”的制度构想并非无源之水。英国的CDPA 1988在全球率先通过缩短保护期、剥离人格权的方式,对无人类作者的计算机生成物进行了保护,埋下技术特许权的种子。而在当代生成式 AI 挑战版权的大变局之下,中国国内的知识产权学者们发表论文,系统性地论证了“邻接权”与 AI 生成物的天然契合度,并在大陆法系框架下将其系统性地定名为“AI 邻接权”保护模式。国内学界普遍认为,“邻接权”天然具备容纳新型数字财产的制度弹性,邻接权本就是版权法为了容纳“有投资、无独创”的新型传播技术而留出的制度口袋,将 AI 独立生成物纳入邻接权,也是对英国先驱立法经验在互联网时代最完美的法理转译。"}],[{"start":803.13,"text":"随着生成式 AI 的爆发,这种“承认技术投资、给予有限保护”的邻接权与特别权利(Sui Generis)模式,也正成为欧盟等大陆法系国家破解 AI 确权僵局的最主流的跨国制度构想。欧盟在 1996 年通过了《数据库保护指令》,创设了全球首个数据库特别权利(Sui Generis Right)。这种权利完全不要求独创性,只要你“在资金、技术或人力上付出了实质性投资”,就保护你 15 年。欧洲许多知名版权学者,如欧洲知识产权研究所的专家们近年提出,应当复制当年保护数据库的成功经验,在欧盟层面增设一种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特别权利。其核心逻辑就是不和人类创作者抢夺“作者”圣冠,但给训练大模型的科技公司和输入提示词的组织一种投资保护权。"}],[{"start":854,"text":"2023 年下半年,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品牌所有者与知识产权专业组织——国际商标协会(INTA)发布了重磅研究报告。该报告指出,在全球多数司法管辖区重申“无人类作者即无版权”的背景下,大模型研发的巨额资金亟需一种全新的保护路径。报告首次在国际产业层面提出,利用“邻接权”或创设“特别权利”作为过渡性制度,正成为全球多个司法管辖区平衡资本投资与公共利益的最具可行性的方案。"}],[{"start":885.81,"text":"同时,享受了AI“邻接权”的保护,研发方与使用方就必须承担对AI 负责的终极义务。侵权行为发生时,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也就更容易确认。"}],[{"start":898.79,"text":"总而言之,超越传统人本主义单一视角,增设 AI“邻接权”,并非是人类对机器的妥协,而是版权法在算法时代为了保护人类整体创新生态,进行的一场最务实的制度自救。"}],[{"start":912.79,"text":"然而,即便通过“邻接权”安抚了技术资本,坚持AI不可成为作者,现行《著作权法》对“独创性表达”的认定依然面临着深层的解构与挑战。传统上,表达的独创性通过人类挥毫泼墨或敲击键盘来直观体现;但在 AI 时代,当人类隐身于提示词之后,由算法接管实质性表达时,究竟多长的提示词、多复杂的交互才算拥有了个性化意志?这根量化的红线,法律至今尚无明确标准,导致司法裁判在“思想”与“表达”的划界上实际很模糊。更隐蔽的危机在于,AI 大模型在输入端解构了海量版权作品,在输出端则通过风格与笔触的熔炼式重组,洗练出看似全新的内容。这种技术化、生态化的“隐性数据侵权”,让现行的证据规则在庞大的算法黑盒面前显得捉襟见肘。"}],[{"start":966.4,"text":"法律的滞后性是其作为社会规范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法律追求稳定,而社会追求变化,这两者之间天然存在“时间差”。在AI与著作权领域,这种“时间差”导致了巨大的法律实践争议,也提出了值得全社会认真思考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其实早已超越了法律和法理的范畴。站在更高的维度注视技术革命时,就会发现,AI与著作权的冲突,只是这场时代巨变的冰山一角。AI终将与人类共同开启未来。"}]],"url":"https://audio.ftcn.net.cn/album/a_1788218115_1609.mp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