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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

特朗普二期的美国司法审查

盛洪: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在正常情况下还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裁决,有效阻止了一些重大的总统越权行为。但这个表面胜利还是要打折扣。

另一种看法来自大洋此岸。他们认为特朗普违反宪法,对抗法院命令恰是证明了美国宪政民主制度的“虚伪”。这是一种对宪政民主制度持否定态度的看法。这种看法认为,特朗普对抗法院命令是这种制度的失败,而没将其看到这是人性弱点在限定制度下的显现。实际上,从美国宪法来看,它并没有排除出现个别现象,在宪法框架下与其它部门严重冲突,并且有可能毁坏整个宪政制度。但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太早,因而双方在频繁出招,而且护宪一方略有优势。总体来讲,宪政框架仍然存在,那些重大的违宪错误被最后阻止,如关税案和国民警卫队案。这种认为美国宪政制度已经失败的看法,是想急于掩盖“宪法不可诉”制度的更糟结果,自然会偏离中立观察的立场,看不到司法审查恰是宪政真实的屏障。

最后的看法就是用宪政民主原则衡量的看法。这种看法肯定美国的宪政民主制度是一个好的制度,但还不完美。从以往250年的历史来看,它基本上发挥了好的作用,明证就是使美国成为一个强大且繁荣的社会。只是在特朗普上台以后,尤其是其第二任期以后,这一制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即一个总统频繁地违反宪法,并且对法院的违宪裁决或置之不理,或拖延执行。现在看来,司法审查制度基本上是有效的,法官在正常情况下还是能独立裁决,在重大问题上仍可以不畏惧总统的施压;但也有一些小的瑕疵,如仍有一些政党政治的倾向。而在执行法院命令方面,却出现较为严重的问题。这是如汉密尔顿早就讨论过的问题,司法是最弱的一维,关键是它没有“执行力”。不过这样的问题并不是不可克服的。

特朗普第二任期的违宪问题,说明美国宪法框架还有一些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选举制度似乎不能克服民粹主义倾向和广场效应带来的群体意识,使得特朗普这样一个无视宪法的人当选。而在美国宪法的设计中,似乎对选举制度能选出好总统过于乐观。如汉密尔顿说,“这样的总统选举流程提供了足够的可靠性,可以保证总统职位永远不会落到某个资质不能完美满足要求的人身上。”(2014,第413页)美国宪法最初规定,总统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没有限制。后来的任期惯例是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开创的,他在两个任期以后就不再谋求连任总统。直到1951年,美国宪法第22修正案才规定总统只可连任一期。然而特朗普的例子说明,即使在短短四年时间,就可对宪政体制造成重大破坏。所以美国宪法似乎应改善总统选举办法,加上判断候选人是否遵循宪法的条件。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总统违宪发布行政命令,他又通过上诉拖延执行法院命令的时间,甚至干脆不执行法院命令,由此造成了重大社会损害,就不是禁止其继续其行政措施可以避免的。这些损害相当于犯罪,应该增加对违宪的破坏性行政行为采取更加严厉的定罪和惩罚,以能威慑总统。还可对于违抗法院命令超过一定数量的总统,启动弹劾程序。

第三个问题是,如果总统利用行政权,联合立法权或司法权改变政党竞争的公平性,将会导致某一政党的长期甚至永远执政,会破坏政治竞争的基本规则,进而颠覆美国的宪政体制。因而美国宪法应对利用行政权改变政党力量对比的行为予以禁止和惩罚。

美国的宪政民主制度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制度。宪法规定了修宪程序,保证了宪法在稳定性的前提下,又有改善的空间。200多年以来,美国通过了27个宪法修正案,皆是对最初宪法的修正或补充。特朗普的违宪及对抗法院命令的行为是美国的一个惨痛教训,它必然引起对宪法漏洞的思考,并引致修宪行动。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特朗普违宪不仅不是坏事,而且是表明美国宪政制度自身修复能力的一个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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